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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网络整理 2020-07-14 02:13

北极星大气网讯:日前,广西百色发布《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百色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百色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法律用语含义】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房屋装修、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农田和水利工程施工、河道采砂、道路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和堆放、园林绿化养护、露天公共场所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业企业、矿山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石材木料作业、农业机械作业等,以及其他人为活动或者裸露地面因自然力所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 【监管原则】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源头防治、规划先行、综合治理。

第五条 【政府监管体系】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编制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资金保障、信息共享、责任约束等长效管理机制,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市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并组织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工业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发现本区域内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部门监管体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气象、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部门、行业规范要求】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导则,作为管理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业规范,加强自律管理。

第八条 【宣传教育】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对在防治扬尘污染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扬尘污染防治意识。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措施】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扬尘污染的评估和防治措施,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章节中单列;

(二)在招标文件明确参建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其中包括明确投标文件应当制定符合标准要求的扬尘防治措施。

(三)以及在施工、运输、监理等建设项目合同明确施工、运输、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四)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优先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措施】施工单位编制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扬尘污染行为,制定和实施限期整治方案。

对受到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报告建设单位采取停工整治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规定】施工单位施工,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工七条”、“路六条”的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结合施工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对应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围档使用可重复利用材质的材料,并对面向公共场所、道路的立侧面进行美化、绿化。

(二)施工场所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无许可证清运和随意倾倒;

(三)施工工地内堆放的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采取遮盖、密闭等抑尘措施;

(四)施工现场采取洒水、喷淋、保洁等防尘措施;

(五)规模以上施工工地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规模以上施工工地的范围由百色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另外规定。

第十三条【房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采取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措施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筑施工外脚手架外侧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或者防尘布,防止产生高空飘尘;

(二)从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将具有粉尘逸散性的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输送至地面或者地下楼层时,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

(三)开挖土方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及时进行覆盖。

Tags:扬尘污染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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